贵州省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5-07-2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43)精神,建立全省统一的科技报告体系,形成完善的科技报告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报告是描述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规定格式编写的科技文献,包括科研活动的过程管理报告和描述科研细节的专题研究报告,目的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科技成果的完整保存、持续积累、开放共享和转化应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省级财政投入为主、由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基金)等。科技重大专项和科技奖励的科技报告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科技报告采取循序渐进、先行试点、分步实施的方式,通过先行试点摸索规律、积累经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基金)试点先行,逐步在全省推进实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科技报告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牵头拟定我省科技报告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各市(州)、各有关部门的科技报告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委托专业机构承担全省科技报告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科技部报送非涉密和解密的科技报告。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建立科技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科技计划管理范畴,制定科技报告质量评价标准,积极组织开展科技报告培训和宣传,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考核。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本单位科技报告工作制度,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科研管理范畴,将其作为科技产出统计、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组织、督促科研人员按要求撰写科技报告,统筹协调项目参与单位共同推进科技报告工作,对本单位拟呈交的科技报告进行形式、内容和密级审查,并及时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呈交科技报告。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撰写科技报告的直接责任人,应增强责任意识,将撰写合格的科技报告作为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科研合同或任务书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科技报告,并对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在科研工作中应积极借鉴、参考已有科技报告,高起点地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八条   科技报告专业机构。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委托科技报告专业机构负责省科技计划(项目、基金)的科技报告接收、保存和管理,并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开放共享服务。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对科技报告质量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和综合评价报告。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九条  项目(课题)呈交的科技报告类型包括:

(一)项目(课题)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验收(结题)报告;

(二)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实验(试验)报告、调研报告、工程报告、测试报告、评估报告等蕴含科研活动细节及基础数据的报告。

第十条  在签订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时,应根据项目(课题)的研究性质和资助强度,经签约各方共同审核后,明确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须呈交的科技报告类型、时间节点和最低数量等,作为项目(课题)的考核指标和验收(结题)的必备条件。

第十一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按照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组织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标注使用级别,或提出密级建议。

(一)非涉密项目(课题)的科技报告原则上标注“公开”。涉及技术诀窍以及需要进行论文发表、专利申请等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报告可标注“延期公开”,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为2-3年,最长不超过5年。非涉密项目(课题)产生的科技报告如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等相关内容,应进行脱密处理;

(二)涉密项目(课题)的科技报告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提出密级和保密期限建议;

(三)对延期公开时限超过5年的,或对原定延期公开时限进行延长的,须说明理由并报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对科技报告进行编号,开展科技报告的形式审查、内容审查、密级审查后,通过贵州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xmgl.gzst.gov.cn)提交非涉密项目(课题)的科技报告。涉密项目(课题)的科技报告通过机要渠道呈交。

第十三条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科技报告专业机构对呈交的科技报告进行复审。对符合要求的科技报告,出具科技报告接收证明,进行统一编码、分类编目、主题标引和全文保存;对存在问题的科技报告,在能够修改的范围内进行修改;对严重不符合要求的科技报告作退回处理。

第十四条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科技报告专业机构应在项目(课题)过程管理中同步检查科技报告任务完成情况,对涉密项目(课题)科技报告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建议进行审核确认,及时做好定密工作。并定期对各计划科技报告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四章  开放共享与权益保护

第十五条  科技报告按照“分类管理、受控使用”的原则向社会开放共享。“公开”和“延期公开”科技报告摘要向社会公众提供检索查询服务;“公开”科技报告全文向实名注册用户提供在线浏览和推送服务;“延期公开”科技报告全文实行专门管理和受控使用;涉密项目(课题)的科技报告严格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科技报告用户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等工作中注明参考引用的科技报告,确保科技报告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对社会举报的科技报告撰写或使用中涉嫌学术抄袭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强化科技报告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科技报告的延期公开时限,实时跟踪科技报告的使用日志,统计并发布科技报告共享使用情况。

 

第五章  保障条件

第十八条  加强组织领导。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科技报告工作的主管部门,要不断提升科技报告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对科技报告工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抓好组织落实。

第十九条  加强培训和宣传。分层次开展科技报告培训工作,提升管理人员的科技报告规范管理水平,提升科技报告辅导队伍的科技报告撰写指导服务能力,提升科技报告管理、共享和增值服务能力。加大对科技报告工作的宣传力度,在科技界和全社会营造重视科技报告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条  加强工作考核。科技报告工作涉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有财政科技投入的相关部门或单位、专业机构、科研单位和广大科研人员等众多责任主体,要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要求建立考核和管理制度,促进工作深入开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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