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加强教学工作质量控制,及时发现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杜绝一切不利于教学、不利于发展的行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建立良好的教风,建设起一支责任心强、思想水平高的教师队伍,我部现制定以下教学事故认定条例,以资提醒,尽量避免。
一、在教学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教学事故:
1.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三次以上者;
2.上课时间擅自离开岗位者;
3.私自调课、停课或请他人代课者;
4.出题、制卷及不负责,造成试卷出现严重错误者;
5.监考迟到而延误考试或在监考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者;
6.未按时保送学生成绩者;
7携带现代通讯工具影响课堂教学者;
二、在教学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严重教学事故:
1.无故停课或擅自减少课时,情节严重者;
2.考试前给学生划定复习范围、复习重点或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泄漏试题,造成恶劣影响者;
3.在评卷过程中,不按评分标准阅卷,任意加减分数或更改成绩者;
4.在大学英语四、六级等国家级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者;
三、对造成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的,视情节给予一定的处分:
1. 一学期之内发生一次教学事故的,给予批评教育;
2. 一学期之内发生两次教学事故的,在部内通报批评;
3. 一学期之内发生三次教学事故或一次严重教学事故的,除通报批评外,将上报学校处理,并扣发本学期课时津贴的25%;
4. 一学期之内发生四次以上教学事故或两次严重教学事故的,除通报批评、上报学校处理,扣发本学期课时津贴的50%外;将视情节轻重,调离教学岗位或让学校重新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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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